行政确认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5-12 15:22信息来源:市水利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事项类型

政确认

办理地点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办理部门

淮南市水利局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0554-6654435

监督电话

0554-666210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2、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及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3、按有关规定,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水库大坝、水闸。

申报材料

1.关于水库大坝(水闸)申请安全鉴定的函

2.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水政科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水库大坝、水闸变更

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变更

事项类型

政确认 

办理地点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办理部门

淮南市水利局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0554-6654435

监督电话

0554-6662101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2、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3、按有关规定,属于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或水闸。

申报材料

1.关于水库大坝(水闸)申请注销的函

2.水库大坝(水闸)批准报废文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水政科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水库大坝、水闸登记

事项名称

水库大坝、水闸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地点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办理部门

淮南市水利局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电话

0554-6654435

监督电话

0554-6662101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

2、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报、逐级上报工作

3、按有关规定,属于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或水闸。

申报材料

1.关于水库大坝(水闸)申请登记的函

2.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表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水资源管理相应部门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各市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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