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淮南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分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
3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4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
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7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8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
9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10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11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12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13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测量放线划定范围、巡查监督、恢复原貌的监督,确保实施内容和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10(责任科室电话) |
|
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2、审查阶段责任:对论证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进行评审;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及时征求;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进行审批信息公开。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批准取水的取水工程设施建设、验收、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取水。告知当事人国家对水资源日常监管的内容。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19(责任科室电话) |
|
3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测量放线划定范围、巡查监督、恢复原貌的监督,确保实施内容和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43(责任科室电话) |
|
4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不含采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公布,2018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测量放线划定范围、巡查监督、恢复原貌的监督,确保实施内容和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43(责任科室电话) |
|
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测量放线划定范围、巡查监督、恢复原貌的监督,确保实施内容和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43(责任科室电话) |
|
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16(责任科室电话) |
|
7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29(责任科室电话) |
|
8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沟汊,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转报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测量放线划定范围、巡查监督、恢复原貌的监督,确保实施内容和审批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43(责任科室电话) |
|
9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16(责任科室电话) |
|
10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43(责任科室电话) |
|
11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43(责任科室电话) |
|
12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该项为其中之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26(责任科室电话) |
|
13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 |
0554-2123626(责任科室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