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淮南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1.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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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申报及办理条件
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跨县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确定取水许可审批机关。
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说明性文件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5.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审查意见
6.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跳转到安徽省水资源取水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或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申报,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水资源管理相应部门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各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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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
2.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资金来源文件
2.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附件及附图、工程地质报告)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建项目审批的科室具体办理,综合技术审查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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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报及办理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专题论证报告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淮南市水利局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科室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淮南市水利局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河道采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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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申报及办理条件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6.1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7.采砂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3.河道滩地设置堆砂场和利用堤顶道路运输砂石许可文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水政科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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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申报及办理条件
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2、申报材料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室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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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必须服从河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堤坝防洪安全。
2.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方案
2.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相关科室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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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申报及办理条件
1.活动必须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
2.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3.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局审批的项目;
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方案
2.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水政科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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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必须服从水库流域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必须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确保江河、大坝防洪安全。
2.按有关规定,属于省水利厅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申报材料
1.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2.工程建设方案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相关科室或水库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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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申报及办理条件
占用全市性、跨所在辖县行政区域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须提供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文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交审批申请;
第二步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由服务中心受理,同时移交至市水利局审查办理;
第三步市水利(水务)局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0.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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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3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沟汊,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及办理条件
1.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区域范围内来水(降雨、其他来水等)应经由规划或已建截沟、暗管(涵)排出方案。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符合城市及其区域整体规划。
4.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
2.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方案
3.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相应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水政科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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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报及办理条件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既要符合流域或区域防洪布局要求,又要满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需要;
2.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洪泛区、蓄滞洪区专项规划;
3.按有关规定,属于各市水利(水务)局审批或初审的建设项目;
4.重要的工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方案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相关科室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或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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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或恢复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淮南市政务中心G座2楼165-175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政务大厅228房间 |
办理部门 |
淮南市水利局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服务电话 |
0554-6654435 |
监督电话 |
0554-6662101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申报及办理条件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6.1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7.采砂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采砂许可证效力中止或恢复申请表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组织市水利局水政科或河道局具体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