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淮南市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检查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1 17:03信息来源:市水利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检查

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

方式

检查年度

频次上限

实施

层次

检查

标准

1

 

淮南市水利局

对取用水单位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现场、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市、县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3.《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

4.《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

5.《水利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管〔2024〕176号);

6.《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工作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水资管〔2024〕231号);

7.《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8.《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 35580-2017);

10.《电子证照取水许可证》(SL/T 816-2021);

11.《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

12.《农灌机井取水量计量监测方法》(JJF 2182-2024);

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

淮南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现场

检查

一年一次

市、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9.《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

10.《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1年版)》(办监督〔2021〕195号);

11.《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建设〔2023〕101号)。

3

淮南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现场

检查

一年一次

市、县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2.《水利部河湖管理司关于加强在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湖函〔2024〕2号);

3.《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SL/T 808-2025);

4.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皖水河湖〔2023〕120号)。

4

淮南市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现场、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一次

市、县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2.《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

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

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

12.《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

13.《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 51297-2018);

14.《水土保持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规程》(SL/T 336-2025);

15.《水土保持监理规范》(SL/T 523-202)。

5

淮南市水利局

对农村供水保障情况的行政检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现场

检查

一年不超过四次

市、县

1.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农〔2019〕243号);

2.《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38号令);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 号);

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水农〔2021〕137号);

5.省水利厅《安徽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皖水农函〔2021〕202号);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7.《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T 43824—2024);

8.《小型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提升技术规程》(SL/T 825—2024)。

6

淮南市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和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1.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第五款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工程建设和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物料堆放、砂石开采堆放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十一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及时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现场检查 

一年一次

市、县

1.《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水建设函〔2019〕390号)
3.关于印发《淮南市2025年扬尘污染联合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通知》
5.关于印发《淮南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淮环委办〔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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