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助推水行政处罚有效实施
新修订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法制审核制度)纳入其中,构建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到法律中。
对实施水行政处罚提出具体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对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实现执法行为、结果的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办法》第十八条对公开水行政处罚类相关政府信息作出要求,规定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公示执法主体、人员、职责、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落实行政执法过程中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的相关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程序,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水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这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此次修订中的最主要体现。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合法有效,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核,使执法者不能越过权力,切实守住法律底线。《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水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办法》第四十条对法制审核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既包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水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规定是否准确,还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内容。同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强调必须要进行法制审核。
为实施水行政处罚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顺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形势,在水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对水行政处罚权划转或者赋权到综合执法的地区和部门,要明晰职责边界,指导和监督其开展水行政处罚,确保水行政处罚不留死角和盲区。同时,要求为执法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了执法人员在复杂执法环境中后顾之忧。
《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中提出将执法装备需求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解决了长期以来执法装备经费保障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策支撑问题。《办法》第五十九条,从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四个方面,搭建起水行政执法“四梁八柱”,为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提供了法治机制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水行政处罚透明度将不断提高,水行政处罚行为将更加规范,水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将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