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总河长令第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总河长令第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全面推行河
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2023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2023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河湖长制各项任务,加快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责”“有能有效”,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 严格用水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强化取用水监管,确保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06亿立方米以内。推进跨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完成长江干流、水阳江、青弋江等河流水量分配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安徽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围绕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非常规水利用等重点领域,推进各类节水载体建设,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力争完成5个县(区)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建成39家省级节水型企业、10所节水型高校建设,继续推进节水型灌区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 强化地下水管理保护。贯彻《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若干意见》,落实地下水管控指标,推进地下水置换工作,制定年度封井计划并抓好落实。推进省级地下水监测数据库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
4. 严格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分区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控开发利用强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成《安徽省港口布局规划》编制,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促进港口岸线保护和集约高效利用。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及沿线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5. 推进河湖“清四乱”和碍洪问题整治。开展河湖“四乱”问题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汛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持续推进长江、淮河干流及大运河岸线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6. 强化水库安全运行管护。落实《安徽省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方案》,完成409座水库安全鉴定,实施191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汛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 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开展部门合作和跨界联合执法,继续在重要时段开展“蓝盾”“清江清河”专项行动。加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巡查频次,提升采砂信息化监管能力。加强源头治理,实行采砂船只集中停靠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建造、改装采砂船舶,及时拆解处置“三无”非法采砂船只,保持动态清零,确保采砂管理秩序平稳向好。(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8. 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深入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编制整治工作方案,完成长江干流70%入河排污口整治。全面开展巢湖172个入湖排污口整治。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清单。(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深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继续推进市政污水管网改造,建设市政污水管网400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扎实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0. 强化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提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船舶洗舱水以及船舶危险废物等处置能力。落实内河港口船舶生活垃圾免费接受政策,防止二次污染。规范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实施和码头环保设施管理,加强安庆化学品船舶洗舱站管理,规范开展洗舱作业。(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1. 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五年提升行动计划,大力推广“截污建池、发酵还田,一场一策、制肥还田,区域收纳、集中处理”的模式。稳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改厕24万户,建成16个农村改厕与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2.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坚决打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引江济淮工程治污规划、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扎实推进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强化断面水环境目标管理,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以上,省控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4%以上,劣Ⅴ类断面基本消除。(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13.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善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持续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核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对18个列入国家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评估。(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4. 推进农村水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开展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7%。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统筹县、乡镇、村三级处理设施建设。建立村庄保洁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8%。(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5. 大力治理黑臭水体。巩固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快推进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县城建成区80%的黑臭水体治理。落实《安徽省农村净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制定并实施“一水一策”整治方案,大力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累计整治完成数不少于已排查总数的45%。(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6. 持续推进长江“十年禁渔”。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制定增殖放流规划和年度方案,有序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开展长江安徽段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和禁捕效果评估,进一步加强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17. 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530平方公里,建成10条生态清洁小流域。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完成11万平方公里省级监测区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任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18. 加强湿地修复保护。编制《安徽省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湿地保有量保持稳定,湿地保护率达52%。发布《安徽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第二批)》。在升金湖、扬子鳄等10处以上重要湿地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印发《2022年度安徽省重要湿地生态状况动态监测白皮书》,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评价。(牵头单位:省林业局)
19. 加强生态流量管控。加强生态流量监测、预警、调度、评价,保障全省24个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位),编制2023年生态流量监测成果分析报告。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常态化监管,开展生态流量泄放评估。(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20. 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全面实施《安徽省级幸福河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建成省级幸福河湖80条(个),完成滁州市明湖国家级幸福河湖建设任务。继续探索推进河湖长制能效提级县建设,完成巢湖市、固镇县、广德市建设任务。完成设立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的河湖健康评价,同步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六、加强措施保障
21. 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落实《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推动各级河长湖长以会议部署调度、发布总河长令、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专项行动、实施“一河(湖)一策”、推行联防联治、开展巡河护河、组织考核述职等形式,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巡查履职提醒机制,加强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考核,对履职不到位或考核不合格的,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问责。(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2. 加强考核激励。强化工作考核和正向激励,推行下级河长湖长向上级河长湖长述职制度,对年度市级河湖长制工作成效、市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省级成员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实行激励,适时开展全省“优秀河湖长”表彰工作。(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3.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与成效宣传。将河湖保护教育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节水等绿色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河湖保护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河湖保护志愿者队伍和志愿服务组织。(牵头单位:省河长办,责任单位: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