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水罚决字〔2019〕第4号

发布日期:2019-12-23 10:35    作者:市水利局    来源:市水利局     阅读: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水罚决字〔2019〕第4号

案件名称:泉山湖非法取水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类别2:补缴

处罚事由:根据2019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信访件,群众举报,南山物业抽取泉山湖水资源用于小区绿化灌溉,楼房建设,导致湖水水位下降。市水利局经调查,安徽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取用泉山湖水库水资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八条和《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三章第二项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补缴水资源费。

行政相对人名称:曹多双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340406*******0815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元),补缴2013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水资源费:陆万贰仟陆佰捌拾玖元捌角贰分(62689.82元)

处罚生效期:2019-11-19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市水利局

当前状态:0

地方编码:340401

数据更新时间戳:2019-12-2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