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淮河水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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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复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淮河水厂洪水影响评价的报告》及附件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你单位在严格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2018)进行建设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寿西湖行洪区运用、水利规划实施、城西保庄圩堤防安全及防汛道路等基本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关于加强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防御函〔2025〕16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5〕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寿县县域区域规模化供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北部片区、新桥片区)淮河水厂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结论。本项目新建淮河水厂位于寿县城西片区城西保庄圩内,水厂西侧为滨湖大道(标高约18.7m),南侧为寿西湖安置小区(内部标高18.6m),东侧和北侧为农田(现状标高17.1-17.4m);用地面积87822.17m2,远期总供水规模18万m3/d,本期建设规模10万m3/d;城西保庄圩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项目与保庄圩堤防管理范围边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中各项结论与建议,按照经审定的工程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工程位置、结构尺寸、防洪措施等与防洪相关的设计内容;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避免污染周边水体,保护水生态环境。
三、工程施工期安排在非汛期(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若因特殊情况需跨汛期施工,你单位应提前与寿县水利局对接,及时获取寿西湖行洪区运用、淮河干流涨水等相关水情信息,严格遵守《寿县寿西湖行洪区运用预案》等要求,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落实防汛物资、人员及应急处置措施, 如因项目建设导致行洪不及时、堤防损坏等问题,须立即停工并采取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四、项目建设弃土、建筑垃圾不得堆放在寿西湖行洪区范围及城西保庄圩堤防管理范围内,不得堵塞行洪区及保庄圩相关排水通道;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占城西保庄圩等水工建筑物管理保护范围,不得损坏堤防、涵闸等防洪设施。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意见,妥善处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第三方合法权益。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发生变化的,你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